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但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并为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规定。